甲醛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无色、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易挥发的气体。被世卫组织认定为 1 类致癌物质。甲醛被广泛应用于木制品、装修装饰、家具、纺织品、皮革、塑料、橡胶、造纸、建筑材料、餐具材料、汽车、印刷器材、航天、电子电器、包装材料、农药、医疗产品、日用品等行业。
(EU) 2023/1464 (2023 年 7 月 17 日发布) 法规具体限值要求如下
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 |
77. 甲醛 CAS 号 50-00-0 EC 号 200-001-8 和甲醛释放物质 |
a) 家具和木质物品: 0062 mg/m³; b) 除家具和木质物品外的其他物品: 0080 mg/m³; 第一段不适用于: a) 当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仅天然地存在于材料中,且由该材料生产的物品; b)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仅用于户外的物品; c) 建筑使用物品,其专用于建筑物外壳和蒸汽屏障外,不向室内空气释放甲醛的物品; d)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在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公众能接触到其释放的甲醛的物品; e) 本附录第 72 款范围内的物品; f)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528/2012 范围内的生物杀灭产品的物品; g) 法规 (EU) 2017/745 范围内的医疗设备; h) 法规 (EU) 2016/425 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 (EC) No 1935/2004 范围内的的意图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j) 二手物品。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在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公众能接触到这些车辆释放的甲醛; b) 二手汽车。 |
附件 14 规定甲醛测试要求
产品 |
测试方法 |
家具、木制品及其他物品 |
应在符合以下测试条件的气候箱中进行甲醛释放量测试 a) 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 (23±0.5) ℃; b) 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 (45±3) %; c) 载荷系数,表示为试样的总表面积与试验室体积的比值,应为 (1±0.02) m² /m³。该载荷系数对应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这种载荷系数显然不现实,则可以使用 EN 16516 第 4.2.2 节规定的载荷系数; d) 试验室内的空气交换率应为 (1±0.05) h-1;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来测量试验室内的甲醛浓度; f) 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室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 3 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 试验持续时间应足够长,以确定稳态浓度,且不得超过 28 天; i) 应使用在试验箱中测量的甲醛稳态浓度来验证是否符合条例 77 第 1 段第一分段中提及的物品释放的甲醛限值。 |
道路车辆 (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 |
ISO 12219-1:道路车辆的内部空气 — 第 1 部分:整车试验室 — 测定车厢内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规范和方法; ISO 12219-10:道路车辆内部空气 — 第 10 部分:整车试验室 — 车厢内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规范和方法——卡车和公共汽车。 |
参考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3/1464/oj
鉴于欧盟对于进入其市场的产品中甲醛释放量限值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且覆盖的产品范围也进一步扩大,虽然离正式实施还有 3 年时间,建议相关企业提前对产品工艺进行改进从而达到欧盟法规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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